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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原阳一家六口被杀,嫌疑人驾车逃跑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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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关于此案的更多细节和最新进展:

针对“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杀害一家多人的嫌犯孙某飞尸体已被找到”的网传消息,11月16日16时,河南警方权威人士表示,此系假消息。前述警方人士称,目前没有找到嫌犯尸体。“现在我们没找到人啊,生要见人,死要见尸。”该人士称。

16日12时许,原阳县公安局表示,警方发布悬赏孙某飞的通告属实,如果群众想提供线索,联系民警手机号未接通,可以直接拨打县公安局座机。至于嫌疑人是否在黄河北岸跳河自杀,前述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该说法的真假,如果案情出来会发布警方通报,以通报为准。

11月15日,河南原阳娄凤鸣庄村发生命案,嫌疑人驾车逃窜。其中一位村民提供的村干部通知中显示,“现场有三个大人三个小孩死亡”,分别为79岁的柴某及其儿媳冯某、孙媳李某及李某的三个孩子。这名村民说,嫌疑人和受害者为同村村民。

15日凌晨0点夜里案发,警方到场后查看监控锁定嫌疑人为同村31岁的孙某飞,作案后已潜逃。村民称,一名死者家属曾去追赶孙某飞,至今仍下落不明,怀疑可能已经遇害。村民表示,在柴某家中的人,还有冯某的丈夫以及李某的丈夫,“冯的丈夫目前在外面打工,听到消息应该回来了,李某的丈夫听说当时在家,但后来说是追(孙某)去了,有人打过他电话,通了,没人接。如果他也死了,可能死的就不止6个了。”

据该村村民介绍,娄凤鸣庄村归属于原阳县靳堂乡,整个村子并不大,也少有陌生人进村。他表示,就他所知,孙某与柴某一家,并没有什么矛盾。“柴某一家在村里的口碑很好,没听说和人有过矛盾;孙某在外面打工,少有回到村里,每次回到村里,看到人都会笑着主动打招呼,也是个挺好的人。”该村民称,对于孙某疑似杀死柴某一家,村里人也感到很困惑,“不知道为什么,完全没听说过他们有什么交集。”

这是四世同堂的一家,被害的分别是79岁的太奶奶柴某、儿媳冯某、孙媳李某、三个小重孙,可以说犯罪嫌疑人丧尽天良,犯罪手段极其恶劣残忍。

目前柴某儿子在外打工,孙子则去追嫌疑人,下落不明,很可能也已经被害。案发时间在凌晨,四世同堂的一家应该已经入睡,则杀人动机很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潜入家中偷盗,被发现后,在争斗中起了杀心。

犯罪嫌疑人弃车在黄河边,目前还不能确定他是否投河畏罪自杀了,如果是畏罪自杀,对受害人一家,只能说是令人无比痛惜了。

这世上,有多少人能修得四世同堂的福气呢!现在无论嫌犯是生是死,活要见人,死要见尸,如果死了,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他的罪行罄竹难书,跳进黄河也洗不清。

如果活着,犯下如此影响恶劣的特大刑事杀人案,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他的个人财产应用来支付对受害人的丧葬费,以及受害人家属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费用,而他的名字,也必将遭人永世唾弃。

找到嫌犯的车了,下步怎么做?昨晚,预测犯罪嫌疑人孙某,怀疑他会把车开到大河大湖。穷途末路下,他投河(湖)自杀的可能性极大。

今晨,看到有媒体报道他开的车已在黄河边找到。

接下来,警方要做的还是这么几件事:

1、设卡搜捕。“生要见人,死要见尸”,只要见到一样,大规模搜捕工作才会告一段落。

为防止孙某飞伪装跳河,趁机逃命,大范围、多层次的包围圈是必须有的。

2、打捞尸体。重围下逃命的人是惊弓之鸟,那种恐惧无法形容,自知必死,自杀可能是他的最好选择。

为了快速找到可能的尸体,近日,现场黄河段下游可能出现大量拦网、打捞船只。

犯罪嫌疑人事发仓促,来不及做过多准备,如果跳河,没法为自己捆绑重物,只要跳下去,就会流往下游。

如果身缚重物,那尸体就会留在停车现场附近河内。

3、调查走访。找人找尸是重点,孙某飞作案动机也不会被忽略。快速找到他的目的是要消除危险源,不给他再次作案的机会,也能给社会一个交待,还能震慑潜在的有走极端念头的冒险者。

应该有人在被害人村里挨家挨户询问了解情况。

虽然天冷了,气温下降,尸体上浮时间比夏天长。但如果他真的跳河自杀了,过不了两天,相信他的尸体会被找到。

即使他还活着,在现今的环境下,他也逃不出多远,躲不了几天。

所以,好死不如赖活着。所谓要“出气”、要报复,实施暴力,等待他的也只有暴力和死亡。

失控的情绪是夺命毒药,我们需要学会管理自己的情绪,为自己,也是为家人。

如果真是跳河死了就没法追究刑事责任了,否则按照我国的刑事政策,结合本案的情节,大概率死刑立即执行,具体分析如下:

虽说我国贯彻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是最高院刑三庭曾经明确就如何把握故意杀人案中的量刑尺度发表过观点,里面提出了一些情况,是可以考虑死刑立即执行的。

比如,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就应当作为「严惩的重点」。而对于所谓的邻里矛盾激化所引发的案件,最高院虽然认为一般不应判处死刑,但也留下了一个口子,即对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仍然应当判处死刑。

另外,要充分考虑「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段、对象、场所及造成的后果」在内的犯罪情节,有一些要从严处罚,有一些可以从宽处理。

具体来说应当从严处罚的有:

犯罪动机特别卑劣(区别于「大义灭亲」等情形)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或特别严重(故意杀人导致一人死亡为严重,两人及以上死亡为特别严重)以及一些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例如:

对弱势群体的犯罪(如妇女、儿童等)在公共场所实施的犯罪以上犯罪若无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就应当从重判处。

以上内容,可以参考年最高院发布的《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回到本案来看,本案几乎把最高院认为应当从严处罚的情形全都占了个遍:

在同一个村里实施灭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村民的安全感。虽然不知是何矛盾,甚至根本没有矛盾,未查清之前也不做猜测,但绝对不可能一家人老老少少全都和嫌疑人有矛盾吧吧?再说这种寻仇行为本身也可以认定为犯罪动机卑劣。以灭门的方式复仇,手段残忍。造成6人死亡,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杀害了儿童,属于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行为。作案后逃逸,没有自首,目前也看不出什么立功表现,属于没有法定或酌定从轻的情节。

所有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本案全都占了。

目前当务之急是尽快抓捕嫌疑人到案,或者确定其下落。

从方向来说,少杀、慎杀是国家对于死刑的态度。最高院对于死刑复核也是慎之又慎,但毕竟我们保留了死刑,毕竟如罗翔老师所述死刑是我们对于理性犯罪人的尊重。

而我们也可以从最高院今年新出的死刑复核裁定上,估量出本案的量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后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并罚。王标深夜入室行凶,持械杀人,致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刑终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王标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而这个案件,从恶性上来看,也是一样的罪大恶极。

同样的深夜入室,同样的机械杀人。

同样的犯罪手段残忍。

同样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造成了六人死亡,后果严重;对老幼痛下杀手,事实上的灭门;给全村人民带来极大的不安全感。)

即使有自首、坦白这样的量刑情节,也无法遮掩这样的恶性凶杀。

从这个层面,从最高院的意见来看,这也是一个踩了所有死刑立即执行坑的案件。

或许,这也是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

最后,还是期望能早日找到凶徒,还逝者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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