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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一醉酒男子,因过失致妻子死亡河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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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发布起诉书,被告人吴某某过失致被害人刘某某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吴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起诉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肄业,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乡**庄***街**号。因殴打他人,年2月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元;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年2月1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年3月1日本院认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年4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网络图片

本案由原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2月4日17时许,在原阳县**乡**庄村被告人吴某某家门口,被告人吴某某酒后因琐事与其妻子刘某某(被害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吴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推倒致被害人刘某某头部着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年2月8日被害人刘某某家属对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出具了谅解书,并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年2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原阳县**医院被原阳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郭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新乡市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过失致被害人刘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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