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乡又有新的拆迁消息!新乡2地发布征地启动公告,涉及葛埠口乡、靳堂乡等多个乡镇及村子。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01
新乡两地发布多个征地公告
原阳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公告一
原阳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原征地补偿〔〕82号
为保障我县经济发展,拟征收葛埠口乡尹圪垱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公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
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地块位于景明路西、国道南。详见位置图。
三、拟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葛埠口乡尹圪垱村集体土地1.公顷,其中耕地1.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16号)执行。葛埠口乡尹圪垱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编号为,征收土地面积1.公顷,补偿标准为每公顷67.万元,征地补偿安置费共计.万元。待用地批准后将以上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村民委员会,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二)社保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49号)执行,社保费用标准为每公顷62.万元。
(三)青苗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97号)文件规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地上青苗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四)地上附着物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97号)文件规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待用地批准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社保安置按照《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乡市财政局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新人社〔〕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用地单位安置。待确定用地单位后,县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0天。
(二)本公告公示结束后,县自然资源局向葛埠口乡尹圪垱村村民委员会书面送达《征地听证告知书》,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葛埠口乡尹圪垱村村民委员会收到《征地听证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书面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三)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在完成征地听证程序后三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同意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
特此公告。
年9月6日
公告二
原阳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原征地补偿〔〕83号
为保障我县经济发展,拟征收葛埠口乡集体所有土地0.公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
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地块位于景明路西、国道南。详见位置图。
三、拟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葛埠口乡集体土地0.公顷,全部为其他农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16号)执行。葛埠口乡拟征收地块征收农用地区片编号为,征收土地面积0.公顷,补偿标准为每公顷67.万元,征地补偿安置费共计8.万元。待用地批准后将以上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二)社保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49号)执行,社保费用标准为每公顷62.万元。
(三)青苗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97号)文件规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地上青苗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四)地上附着物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97号)文件规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待用地批准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社保安置按照《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乡市财政局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新人社〔〕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用地单位安置。待确定用地单位后,县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0天。
(二)本公告公示结束后,县自然资源局向葛埠口乡人民政府书面送达《征地听证告知书》,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葛埠口乡人民政府收到《征地听证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乡人民政府为单位书面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三)被征收土地的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在完成征地听证程序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乡人民政府为单位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同意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
特此公告。
年9月6日
公告三
原阳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原征地补偿〔〕94号
为保障我县经济发展,拟征收靳堂乡石佛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公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
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地块位于经三路西、靳堂乡、陡门乡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区北。详见位置图。
三、拟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靳堂乡石佛村集体土地2.公顷,其中耕地2.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16号)执行。靳堂乡石佛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编号为,征收土地面积2.公顷,补偿标准为每公顷67.万元,征地补偿安置费共计.万元。待用地批准后将以上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村民委员会,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二)社保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49号)执行,社保费用标准为每公顷62.万元。
(三)青苗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97号)文件规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地上青苗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四)地上附着物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97号)文件规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待用地批准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社保安置按照《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乡市财政局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新人社〔〕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用地单位安置。待确定用地单位后,县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0天。
(二)本公告公示结束后,县自然资源局向靳堂乡石佛村村民委员会书面送达《征地听证告知书》,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靳堂乡石佛村村民委员会收到《征地听证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书面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三)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在完成征地听证程序后三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同意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
特此公告。
年9月6日
封丘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封政文〔〕55号封丘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保障封丘县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拟征收封丘县王村乡边王村、崔王村、后大寺村、刘王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4.公顷。经封丘县人民政府、封丘县自然资源局、被征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共同协商,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地用途拟作为工矿仓储用地(34.公顷)项目建设用地。二、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地块四至范围:东邻文化路;西邻生产路;南邻刘王村任顺国承包地、曹文民承包地,崔王村刘运承包地、崔社州承包地、崔相亮承包地和王爱芹承包地,边王村边怀坡承包地、边海军承包地;北邻北环路。三、拟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拟征收边王村集体土地11.公顷,其中耕地10.公顷、其他农用地1.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崔王村集体土地17.公顷,其中耕地16.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后大寺村集体土地1.公顷,其中耕地1.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刘王村集体土地4.公顷,其中耕地4.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四、征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16号)执行。王村乡边王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编号为,征收土地面积11.公顷,补偿标准为每公顷67.万元,征地补偿安置费共计.万元;崔王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编号为,征收土地面积17.公顷,补偿标准为每公顷67.万元,征地补偿安置费共计.万元;后大寺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编号为,征收土地面积1.公顷,补偿标准为每公顷67.万元,征地补偿安置费共计76.万元;刘王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编号为,征收土地面积4.公顷,补偿标准为每公顷67.万元,征地补偿安置费共计.万元。待用地批准后将以上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村委会,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二)社保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49号)执行,社保费用标准为每公顷62.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97号)文件规定,按照《地上附着物清点签字确认表》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四)青苗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97号)规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五、安置途径(一)货币安置。待用地批准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二)社保安置。社保安置按照《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乡市财政局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新人社〔〕85号)文件规定执行。六、其他事项(一)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0天。(二)本公告公示结束后,封丘县自然资源局向边王村、崔王村、后大寺村、刘王村书面送达《征地听证告知书》,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边王村、崔王村、后大寺村、刘王村收到《征地听证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向封丘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三)被征收土地的村委会负责组织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在完成征地听证程序后三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到封丘县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特此公告
封丘县人民政府
年8月31日
以上文章来源于原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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