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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16时许,大荔县城关镇张某涛持“C1”型驾驶证驾驶陕E1***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两朝路连家村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朝邑中队民警查处。经检测当事人酒精含量为48.2MG/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4月20日22时59分,大荔县朝邑镇马某哲持“C1”型驾驶证驾驶陕E5***F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朝路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朝邑中队执勤民警查处。经检测当事人酒精含量为35MG/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法规之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作出0元罚款,暂扣六个月驾驶证,一次记12分。大荔交警郑重提示
酒后禁驾记心头,幸福路上安全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是一句宣传语,更是每个人铭刻于心的责任!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勿酒后驾驶!来源:大荔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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