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通报原阳县某门业加工厂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案。
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赶赴原阳县某门业加工厂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门业加工厂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相关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一万一千二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