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压埋4名儿童致死,相关被拘留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吗?被拘留人在生产、作业中是否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
年4月18日,在原阳县盛和府小区堆放的土方中陆续发现4名6至10岁儿童尸体,均系与该小区相邻的原阳县原兴办事处温庄村人。盛和府小区施工现场,与温庄村仅隔着一道围栏,但围栏有多个豁口,围栏底部与地面有缝隙,宽处连成人都可以钻进。事故中的4名儿童从围挡的豁口钻入的可能性较大,有可能是在卸土下方玩耍时被土方压埋。经初步调查,公安机关已对该项目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施工方相关负责人及涉案司机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8名开发及施工人员刑事拘留。
一、哪些人要为重大责任事故负责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本案中,该项目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施工方相关负责人及涉案司机被刑事拘留。
二、怎样才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要证明上述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须有证据证明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且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首先,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一,涉事企业在4月14日刚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且原阳市住建局4月15日曾对盛和府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因此,项目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在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施工,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第二,据现有报道,盛和府小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围栏有多个豁口,围栏底部与地面有缝隙,宽处连成人都可以钻进。事故中的4名儿童从围挡的豁口钻入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如果其有履行监管的能力和条件但并未尽到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