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青岛市住建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通知》(征求意见稿)显示: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其中工业项目按每平方米32元标准缴纳,非工业项目按每平方米元(其中供热配套费92元)标准缴纳。
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高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可在本征收标准以内由各区(市)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公布。
青岛此前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青政办发〔〕20号,QDCR--,文件于年9月30日发布,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发〔〕40号)的规定,文件有效期至年9月30日。
原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规定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元(其中供热配套费元)的标准缴纳配套费。
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可在本征收标准以内由各市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公布。
-关于新旧政策缴费标准的对比-
■原政策: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元(其中供热配套费元)的标准缴纳配套费。
■新政策: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其中工业项目按每平方米32元标准缴纳,非工业项目按每平方米元(其中供热配套费92元)标准缴纳。
注:《通知》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具体内容和实施时间,请以政府正式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