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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法院律师札记保险合同隐瞒既往症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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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新乡律师牛志强

投保时隐瞒既往症,很可能被保险公司拒赔。

前不久我在原阳县人民法院师寨人民法庭应诉了一个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回忆如下:

1、案件起因:原告母亲在支付宝上为原告购买了一份学平险,即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同时投保有附加学生祝愿医疗保险,后原告因为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元,医保报销了元,等于原告实际支付了元,于是原告母亲就申请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审核理赔材料后向原告下发了不予理赔通知书,理由就是“本次疾病为投保前疾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隐瞒了既往症。原告不服,于是起诉到法院。而我这次代理的是保险公司一方。

2、庭审经过:原告一方未到庭,我自己到了现场,书记员告诉我网上开庭,庭审过程中,我代表保险公司发表了两点意见:

(1)本案原告要求我司支付保险金对应的险种为“XX附加学生住院医疗保险中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中的“主诉及现病史”可知,原告自认于1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腰背部疼痛伴右下肢麻布不适,活动后加重,休息后减轻,当时未予重视,未行任何特殊治疗。原告入院时间为年6月4日,1年前也就意味着年6月4日前就有该症状。

(2)根据“XX附加学生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4.1.2(14)可知,投保人在为原告投保之前即已经患有案涉疾病,但投保人却向我司隐瞒了该事实(投保人在健康告知上选择了“以上全否”),同时也没有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症向我司书面告知,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我司也依照《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采用灰色背景、“既往症”三个字进行了黑色加粗标识,且对其含义进行了注释)。

故应驳回原告对我司的诉请。

原告代理律师针对我的意见回应了一点意见:原告未成年,病历是医生杜撰编写的,不是原告的本意。

3、开庭有感:针对本案中的险种,如果隐瞒了既往症,就可能面临保险公司的拒赔,至于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成功,这个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从法律上讲,主要看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从法律外讲,还要看当地的司法环境,然而不管怎么样,对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而言,一旦被保险公司拒赔,最好聘请专业的律师去起诉,因为起诉就意外着80%的胜算。

如果您遭遇了保险公司拒赔,或者您就是保险公司,遇到法律问题或案件委托都可以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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