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年9月14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银某某、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书!
被告人银某某,男,年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年8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年8月1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年出生,汉族,高中毕业,跑运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年8月1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12月25日16时34分许,被告人银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G*****号中型普通货车沿新郑市郭店镇黄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丹妮物流园门口左转弯时与行人被害人李某某沿黄金大道由西向东行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豫G*****号中型普通货车所有人被告人胡某某指使银某某弃车逃逸,胡某某持段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冒名顶替豫G*****号中型普通货车驾驶人。银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中型普通货车、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的行人先行、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胡某某指使他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将车辆交给准驾车型不符的人驾驶中型普通货车,发生事故后指使他人逃逸,伪造事故现场,银某某与胡某某共同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银某某、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银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中型普通货车、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的行人先行、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胡某某指使他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将车辆交给准驾车型不符的人驾驶中型普通货车,发生事故后指使他人逃逸,伪造事故现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交通大小事提醒: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标准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医院,但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